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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馨提示: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,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
溫馨提示: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、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,應當申請換領新證;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,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,換發新證;領取新證時,必須交回原證。
溫馨提示: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,應當申請補領新證。公民在補領新證后,又找回原證的,應將原證主動交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。
溫馨提示: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,在申請領取、換領、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期間,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,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。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,由監護人代為申領。
溫馨提示: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、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務工經商人員,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,應當申領暫住證。 探親、訪友、旅游、就醫、出差等人員,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,不申領暫住證。